【破产撤销权】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六种撤销权(无偿转让、不合理价的交易、追加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今天看了一个案件(2014)浙绍商终字第5号关天新旧债务的认定,本案中法院创设了一个概念“一年内发生的债务为新债务”,并且将这个”一年内”进行法院式的法定化,据此认定为新债务设定的财产担保不适用破产撤销权。值得商榷。
第31条第1款第3项规定是在破产申请时一年内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并没有对债务发生的分类为新旧,不能扩大解释“一年内”的适用范围。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前发生的债务并约定受此担保合同约束的债务就应当是追加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