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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法规的批准权与地方性法规批准权的比较分析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04 | 7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一直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自治区自治条例批准权的问题争议较多,但是对同样存在批准权的地方性法规学者们争议较少,鉴于学者们在自治立法与地方性立法上对于批准权的不同态度,于是对两者的比较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法律上的批准权是立法权整体集中与部分集中的有效统一,对于有学者认为批准权是对自治法规立法之阻碍的观点,批准权之于自治法规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考虑到两类批准权具有同源性所以应当被同等看待。

关键词: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批准权;

“对自治立法在程序上有限制之必要。”[]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应当以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结合本民族的特殊情形,制定适合本民族特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是这种自主立法权有可能会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生冲突或者矛盾,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话情况的发生,我们在《宪法》第4条第3款,第116条第一款,《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第25条,《立法法》72条第1、2、3款,以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5条、第7条、第13条第2款等等都相同规定了不抵触原则。而所有的立法文件都是通过批准与否的形式来达到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有效的统一,从而避免矛盾发生。

(二)两种批准权具有实质上同源性,应当同等看待

什么叫同源性,怎么定义同源性是首先要说明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批准权的“同源性”实际上可以更加简略的解读为“一致性”,既然具有一致性,那么又为何是“两种”批准权,所以这里不得不作出一个说明,为了在形式上对两者作一区分,不得不牺牲其实质上的一致性,但这样做也恰恰是为了突出证成两种批准权其实质上的一致性。这里所讲的两种批准权的同源性主要是指权力的批准主体具有一致性,和立法目上的一致性。授权主体上的一致性很好理解,对于地方性法规的批准权,其批转主体至少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对于自治法规来讲,批准主体也至少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而这是主体上的一致性。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在《立法法》第4章第1节之中,将一般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放在一节同时探讨,第72条、73条、74条规定的是地方性法规,第75条规定的是自治法规,第77条共同规定了自治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在《立法法》第7274条之中,从法律文件的类型上可以说都是地方性法规,但是从法的适用范围来看,他不仅包含了一般的行政区域,也包含了民族自治地方这一特别的地方行政区域,所以这是立法类型与法适用范围的有效统一,因而我们可以这样看,从单个法规内我们可以看到两者横向适用上的统一性,因为《立法法》将两者规定在同一个发条之中,从数个发条上下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看,两者又在纵向上形成了统一性,因为《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规定在同一节之中,所以无论是从纵向上看还是从横向上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都通过批准权的方式各自协调着不同法律文件之间的兼容性,这从立法目的上就很好的诠释了两者的同源性。如果硬是要将两者区别看待,从而割裂两者的同源性,很有可能陷入到一个为了证明权利而割裂权力的无所适从的境地,因为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来讲,自治法规的立法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这是一种权力表达,如何在形式上符合全国人大主导立法,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管辖,在实质上又可以照顾到地方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很显然批准权是非常理想的制度设计。所以从以上观点来看,两种批准权在实质内容上具有同源性,应当将两者同等看待。同时在实践中,对于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又存在许多难以一时辨明的情况,具体来讲,对于一个民族自治地方来讲,哪些事项需要制定自治法规哪些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甚了然,正如有学者指出:“自治立法规定了大量属于依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管理的地方性事务”。[]所以当前我国的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从立法实践上看也具有很大的一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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