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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01 | 29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受委托方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书面回复委托方法院。”
  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受委托方法院完成委托调取证据的事项后,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
  “未能按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完成调取证据事项的,受委托方法院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妨碍调取证据的原因,采取邮寄方式委托的,应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文件。
  “当事人、证人根据受委托方的法律规定,拒绝作证或者推辞提供证言时,受委托方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委托方法院,采取邮寄方式委托的,应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文件。”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并经证人、鉴定人同意,协助安排其辖区的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
  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本安排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安排自2001年9月15日起生效。本安排的修改文本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
  十一、对引言、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作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修改。
  根据本决定,对《安排》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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