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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认定及强制治疗的程序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17 | 539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本人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如果要确认他是否精神问题,除了他本人外,应当是他的近亲属,但根据申某的陈述是村干部与派出所的送到精神病医院的,并没有申某的母亲!

2、30条规定既使有精神障碍也是自愿住院治疗,除非申某有第30条第2款的情形“已经发生过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的行为”实行强制治疗,否则不能强制治疗!

3、申某估计是用手机在网上找到我的电话,交谈中感觉不到他的精神障碍,随后他又加了手机号的微信,在微信上交谈同样感觉他是正常的。既使他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只要没有发生第30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强制治疗,这是法律规定的!

4、既使他是一名精神障碍者又如何保障他的权利,因为他能在医院给我打电话说明他不是很严重!

对此本人抛砖引玉,希望有关人士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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