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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全梳理
来源:民事审判参考、法律一讲堂、山东高法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840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作者:莫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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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前半段:“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本身原因损坏)、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不善损坏)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前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纠纷比较多的发生在房屋租赁中,根据该条规定区分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6、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有过错,如窨井等,即《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八种过错推定责任最明显的特征是四个字“不能证明”,一旦出现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的某些行为,那么就推定他有过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受害人不用证明行为人的过错。

三、公平责任及典型案例

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以这么说,公平责任并非责任形式,而是双方分担损失的方式。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按财产状况、遭受损害的程度适当分担损失,既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无过错责任,例如意外事件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在这里有必要提出一个概念,即利益平衡,实质是分担责任或损失,对个案利益平衡,维系的是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或者都无过错,绝不能维系一方有过错,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因此,如果一方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公平责任与利益平衡息息相关,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通过利益平衡的方式,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具体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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