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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全梳理
来源:民事审判参考、法律一讲堂、山东高法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84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作者:莫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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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菜板/玻璃砸到的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

四、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不是具体的责任形式,一般来说,补充责任是过错责任,且具有顺位利益,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商场保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里还涉及到商场保安的职务行为)由商场承担补充责任。

3、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校外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应由第三人(即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侵害应当来自于校外的第三人,排除老师、学校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同学的伤害,如果是两个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首先考虑的是监护责任,其次是校园责任,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

五、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一样,不是具体的责任形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在这里将不真正连带责任单列出来,是为了明确责任的承担,可由承担责任一方向责任人全额追偿,表现为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具体的情形如下: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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