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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原告范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