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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建议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官:不撤诉就判决无罪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4-06 | 560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转自今日头条“小石侃法”。

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已由盗窃罪直接转化为抢劫罪,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查,我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

关于本案的定性,无论是公安机关定的盗窃,还是检察机关定的抢劫,其适用的都是《刑法》分则的规定。然而,《刑法》总则第13条关于“犯罪的含义”中明确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习惯于适用《刑法》分则中对于具体罪行的规定,很少去考虑总则中关于罪与非罪的表述,所以经常会听到有人说“这样定性的确符合法律规定,但总感觉哪里不对,又不知道到底是哪儿不对”,其实就是法律原理被忽视了。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乍看似乎非常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转化抢劫的规定,有盗窃行为、使用了“推”的暴力,造成了轻伤的后果。但是,从被告人供述中可以看出,其在主观上只想逃跑,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推”的行为与其说是暴力,不如说是逃跑时的本能反应,这和把被害人打倒在地或用凶器致伤有本质上的区别。

导致被害人受轻伤的客观原因一是地面不平整,被害人本就未完全站稳,二是被告人误以为是中年男子,用了与之相应的力度。由于被告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致伤被害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轻伤”,而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轻伤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应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现已被逮捕关押,就立即释放。

我建议公诉人撤回起诉,否则作出无罪判决

对于本案的想法,我拟写了书面审查报告,在案件讨论会上进行了详细汇报,主管副院长、庭长及其他骨干人员均同意我的意见。最后作出两条决定,一是建议检察机关撤诉,二是如果检察机关不撤诉,直接开庭审理,宣判无罪。

对被告人判决宣告无罪,将会带来严重后果,首当其冲的就是检察院的当年考核,并会导致其留下“案底”,还会牵涉到公安机关的考评,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被告人被逮捕关押,很有可能引发国家赔偿,给整个司法机关的形象带来破坏性影响,所以每个检察人员都不希望这种事发生在自己身上。

基于这种严重后果,有的法院几十年都不曾发生一件宣判无罪的案件,法院对于这种案子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报请法院最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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