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有一处房产(临街门面房一间),五年前以10万元卖给了乙,因甲、乙系亲戚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而是由甲将房屋及房产证(户主记载为甲)、契税证明(甲购买房屋时所交的契税)交给了乙。五年来乙一直以房主的身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后甲、乙因其他原因发生矛盾,甲欲收回房屋,即以甲委托乙管理房屋,代收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乙。要求:1、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所有;2、责令乙返还占有的房屋;3、责令乙返还五年来收取的房租。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将房屋交给乙并非基于委托管理,而是基于买卖关系,乙将购房款10万元交给甲虽未让甲打收款条,但有在场证人予以证实,另从甲将房产证和契税证一并交给乙这一行为的解释看,甲称是为了乙出租、管理上的方便,而乙却反驳说,如果仅为了出租方便,没必要将契税证一并交给乙,再则甲、乙同在一个县城里做生意,两人相居又不远,甲完全没必要委托乙为其管理房屋。甲就委托乙管理房屋这一说法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法庭认为,甲所称的委托乙管理房屋的事实无证据支持,其陈述也不合乎常理,但就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所称的委托乙管理房屋的事实虽然不能成立,但甲是基于物权请求权向法院起诉的,而城市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应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生效标志。本案中,乙虽然支付了房屋价款,也实际占有了房屋,甚至取得了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契税证明,但其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甲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请求按物权法的规定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返还房屋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但鉴于乙是合法地占有甲的房屋,甲要求乙返还五年来收取租金的主张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鉴于甲已将房屋卖与乙这一事实,乙占有房屋和出租获得收益均是合法的,甲要求返还房屋和返还租金的请求均无道理,应当驳回。但基于物权法的规定,由于甲目前仍是登记薄上的房屋所有权人,那么甲就是法律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甲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甲虽然依据物权法提出请求确认物权归其享有,返还房屋及租金之诉,但经法院审理认为,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其虚构的,法院认定乙占有房屋并收取租金的依据是乙以10万元购买了房屋,本案双方实质争议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其案件性质应当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物权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本案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同时以原告主张的该房屋系交由乙方管理的事实缺乏事实根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