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2802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唐斌,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利川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虞茗,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长俊,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高中文化,利川市建南镇政府退休职工,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冉小平,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刑诉[201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俊、王唐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柏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俊及其辩护人冉小平,被告人王唐斌及其辩护人王虞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长俊利用给建南采气一厂物资配送站职工唐某代班期间,伙同被告人王唐斌先后10次将该物资配送站内物资盗走,共计盗取牛皮纸袋20吨、“压井铁砣”以及旧钢管等13.3吨、旧空调600斤。经鉴定被盗物资价值人民5.494万元,销赃获款人民币4.874万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被告人李长俊、王唐斌先后2次将物资配送站内仓库里的牛皮纸袋20吨全部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24000元,其中被告人李长俊分得赃款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王唐斌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李长俊、王唐斌先后7次将物资配送4号仓库、6号仓库、9号仓库、11号仓库内的“压井铁砣”、旧钢管等物品盗走13.3吨,销赃获款人民币23940元,其中被告人李长俊分得赃款人民币7980元,被告人王唐斌分得赃款人民币15960元。
3、2018年5月,被告人李长俊、王唐斌将物资配送站内3号仓库内的空调4台盗走,销赃获款共计人民币800元,其中被告人李长俊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王唐斌分得赃款人民40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长俊、王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唐斌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是李长俊告诉他配送站的站长允许李长俊处理废品,他才去拉废品的,自己只是正常收购废品,不是盗窃;运走的废品除了空调4台的数量准确,其余废品数量均不准确的辩解意见。
王唐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王唐斌在本案中是正常收购废品的行为,不能因为本案的收购废品时间是晚上就认定系盗窃行为;王唐斌是基于李长俊的要求去供应站收购废品的,李长俊有盗窃的嫌疑,并不能证明王唐斌也有犯罪的嫌疑,虽然二人共同做了一件事,但二人是不同的想法,李长俊是利用自己在供应站代班和王唐斌收废品的便利实施犯罪,而王唐斌只是基于对李长俊的信任且李长俊强调是站长同意他处理而收购废品,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2、公安机关对王唐斌进行疲劳审讯,导致王唐斌没有认真核对笔录,且从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对比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供述与记录内容不一致;3、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是没有鉴定人员的资质,二是鉴定中所采用的数据是侦查机关提供的,没有去核实,所采纳的数据均是上限,没有证据证实。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唐斌犯盗窃罪缺乏充分的证据,应当宣告王唐斌无罪。
被告人李长俊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盗窃的物品数量不准确,价值偏高;自己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构成自首的辩解意见。
李长俊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结合本案证据,被盗窃的牛皮纸袋数量应当认定为12吨,单价按1200元/吨计算;废旧钢铁认定为13.3吨缺乏证据;空调应当按照销赃的800元认定其价格;2、李长俊主动到案,虽然第一次没有如实供述,但后面均作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犯罪系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致,其积极退赃,取得被告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综上,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元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长俊利用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采气一厂物资配送站职唐某凤代班期间,伙同被告人王唐斌先后10次将该物资配送站内的牛皮纸袋、“压井铁砣”以及旧钢管、旧空调等物资盗走,销售后所获赃款由二被告人分赃,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83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元月,被告人李长俊、王唐斌先后2次将物资配送站内仓库里的牛皮纸袋12吨盗走,所盗纸袋由王唐斌雇请的司柏某运往重庆市万州区收购废品夏某1金处销售,所获赃款被二人分配。
2、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李长俊、王唐斌先后10余次将物资配送站内4号仓库、6号仓库、9号仓库、11号仓库内的“压井铁砣”、旧钢管、螺丝等废旧物品盗走11500斤左右,后由王唐斌混同其收购站内其他废品一起销往万州张华清废品回收站。
3、2018年5月,被告人李长俊、王唐斌将物资配送站3号仓库内的空调4套(外机4台、内机4台)盗走后销售。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长俊已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采气一厂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王唐斌的亲属代其退赃10000元,庭审中,被告人王唐斌对其亲属代其退赃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案发经过。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单据、发还清单、授权委托书、谅解书。证明李长俊的亲属主动代李长俊退赃30000元,该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采气一厂,采气一厂给被告人李长俊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李长俊从轻处罚。
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长俊、王唐斌及本案部分证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4、收款收据。载明王唐斌张某1清销售废品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1证言。主要证实他们公司全称是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采气一厂,其是采气一厂物资配送站的负责人,该站除了他,现在实际上班的工作人员只有三名,周某、曾某、唐某,他们负责该站所有物品的保管、出库、入库等。2018年8月27日周某对物资进行清点时发现很多物品不见了,主要为牛皮纸袋73000余条、旧空调外挂机5个、内机3个、压井专用铁砣20余个,被盗物品共计价值57000元左右唐某是私自叫李长俊帮她值班的。
2、证人曾某证言。主要证实他是采气一厂物资配送站职工,2018年8月27日上丁某1进告诉他说配送站的东西丢了,分别有牛皮纸袋7万多条、旧空调5台、一大堆铁砣。看管仓库的有他和周某、唐某、唐某请的李长俊代班。
3、证人唐某证言。主要证实她和周某、曾某是采气一厂物资配送站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物资配送、入库、出库、报废料的回收存放。每个工作人员每月值10天班,因为其身体原因,她请的李长俊帮忙值班。2017年6月的一天,有员工来领了两条牛皮纸袋,她才知道没有编号的仓库里面堆满了纸袋。
4、证人周某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8月27日他在采气一厂配送站上班,因为在仓库没有找到需要的东西,就报告给站长丁某1、丁某1怀疑东西被盗,进行清点后发现被盗物品有牛皮纸袋7万余条、空调外机5台、内机3台,还有许多铁皮疙瘩,都是钻井用的设备。被盗仓库的门都没有损坏,全是锁住的。配送站上班的有他和曾某、唐某。
5、证人李某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12月之前他在采气一厂配送站上班,从2018年7月开始盘库,之前是其他人盘库。盘库是对一些较大的物品或者有编号的物品进行盘存,废弃的钢铁和没有编号的物品没有盘存。存放牛皮纸袋的仓库他没有去看过,之前是否有物资被盗他没有发现。
6、证人柏某的证言。主要证实第一次是2017年年底的一天,王唐斌在上午给他打电话叫他帮忙装一车纸壳,当晚8、9点钟的时候,王唐斌让他把车开到建南气矿供应站,他把车开去在王唐斌的指挥下停好后就回家了。当晚12点到1点的时候,王唐斌打电话喊他去开车,后他将车开到万州收纸壳的夏某1处过磅,之后打电话告诉王唐斌纸壳的重量,大概是9吨。第二次是大概过了一周左右,王唐斌也是在上午打电话给他,叫他晚上帮忙装车纸壳,与第一次一样,装好后在第二天早上直接开车到万州夏某1那里过磅,这次大概只有5吨左右,他给王唐斌报了重量后就走了。他去供应站装纸壳时有欧某、王唐斌和供应站的门卫在场。两次共计拉了14吨左右的纸壳,王唐斌按每吨100元给他结算的1400元运费。
7、证人夏某1证言。主要证实他是收废品的,与王唐斌有7年左右的业务往来。2017年年底的时候,王唐斌分两次共给他销售过12吨左右的牛皮纸袋,第一次是7吨左右,第二次是5吨左右,是柏某用货车拉去销售的,收购的单价是1200元/吨,两次共计支付给王唐斌15000元左右,都是柏某运送过去后过的磅,货款是直接给柏某的或者汇款给王唐斌的记不清了。收购的纸袋已经混同从其他地方收购的牛皮纸袋一起打包送到松枝县荣成造纸厂了。
8、证人张某1证言。主要证实他与王唐斌认识多年了,自2013年开始,王唐斌每个月都要运废铁到他那里销售。2018年王唐斌也每个月都运废铁销售给他,什么类型的废铁都有。他作的交易记载只保存半年,目前只找到7、8月的记载。收购的废铁已运到江苏和湖北大冶的钢铁公司了。
9、证人张某2、张某3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6月,他们从王唐斌处收购了6、7套旧空调,重量大约在500斤至600斤之间,以3元/斤的单价收购的,共计1400元左右。
(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2、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本案二被告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3、现场提取笔录。证明从李长俊已故岳父的房屋里提取了铁质圆桶9个。
(四)鉴定意见
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利价认定[2019]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1、废旧牛皮纸袋,标的状态:灭失物,回收单价0.73元/斤;2、废旧钢铁,标的状态:灭失物,单价0.9元/斤;3、废旧空调,标的状态:灭失物,单价3元/斤。
(五)电子数据
1、李长俊与王唐斌通话记录。载明李长俊电话号码136××××30877与王唐斌号码151××××06888的电话在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的多次通话时间、时长等情况。
2、王唐斌银行交易流水。载明王唐斌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长俊供述。主要内容为:他从4、5年前就在给配送站当搬运工,后又帮唐某代班,知道里面的管理方式,也知道仓库里有些什么物资。2018年元旦期间,他将牛皮纸袋拿到王唐斌废品门市上问王唐斌收不收购,王唐斌说只要能弄出来,有多少收多少。王唐斌对于他把仓库里面的东西偷出来也是心知肚明的,因为他只是帮人代班,没有权利处理里面的物资。白天怕被人发现,两人每次都是约定在凌晨到仓库来搬东西,一般是下午事先通知王唐斌作好准备,晚上等电话通知。物资配送站安装有监控,为了不被监控拍到,他故意将配送站的电闸关闭了,监控就不能工作了,王唐斌也清楚他可以关闭监控。
2018年他与王唐斌一起利用他帮唐某代夜班的期间盗窃了采气一厂物资配送站的物品。他负责开仓库门和搬运,王唐斌、欧某、欧某的一个朋友负责搬运,王唐斌还负责运输和销售赃物。他和王唐斌商量,他们共同去盗窃,盗窃出来后由王唐斌去销售,按照与市场差不多的价格的一半给他结算现金,王唐斌再以其他价格卖出去,卖多少他不管。比如牛皮纸袋王唐斌按每斤3角5分给他分赃,市场价格是7至8角,废铁王唐斌按每斤3角5分至4角给他分赃,好的铁4角,差的3角5分,在万州的市场价格是5角以上。从去年冬天开始,盗窃仓库纸袋2次,盗窃空调1次,盗窃压井铁砣大约3次,盗窃废铁大约5次,共计10余次。具体为:(1)2018年元月,第一次盗窃牛皮纸袋时,他和王唐斌为了方便搬运,还雇佣了王唐斌废品收购门市的工人欧某、欧某的一个朋友,是王唐斌请的柏某的货车运牛皮纸袋,装好后就运到万州过磅,当时柏某林还把重量用照片的形式发给了王唐斌,王唐斌按每斤3角5分给他分赃,一共给他支付8000元;过了几天,他们几人又一起到仓库装了牛皮纸袋,这次把牛皮纸袋装完了。还是由柏某运到万州销售后,王唐斌按每斤3角5分给他付了6000元;(2)2018年3月的一天,他告诉王唐斌仓库里有压井铁砣,商量趁他晚上代班时偷出去卖了,王唐斌同意。次日凌晨4时许,他打电话叫王唐斌去,王唐斌开了皮卡车来到配送站,他们将6号仓库里的铁砣装满了一车,大约有1000斤。后王唐斌按每斤3角给他分赃,一共给他支付360元;第二天凌晨5、6点钟的时候,他给王唐斌打电话,王唐斌开着皮卡车过来继续把6号仓库里的铁砣和一些旧零件运走,王唐斌给他分了400多元;隔了二十几天后,已经是4月份了,也是在清晨6时许,他给王唐斌打电话,把6号仓库里剩下的铁砣偷走。以上三次王唐斌共付给他1280元,按照每斤3角计算,共盗窃了4200斤左右的压井铁砣;(3)2018年4月的一天凌晨5时许,他与王唐斌一起将4号仓库里的铁管偷走。这次隔了4、5天后他们又到4号仓库偷了一次废铁。又隔了几天,又偷了一次。这三次王唐斌均按照按每斤3角他分赃,他一共分得1500元,合计盗窃了4000余斤废铁;(4)2018年5月上旬,他利用代班时间电话通知王唐斌开皮卡车过来,将9号仓库里的铁管偷走,一共偷了4次,每次都是1000多斤,共计约5000斤,他分得1500多元;(5)2018年5月中旬,他和王唐斌一起将3号仓库里的4套挂式空调(4个外机、4个挂机)偷走,销赃后王唐斌分给他约400元;(6)2018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他和王唐斌将11号仓库里的螺丝偷走,一共有1000多斤,他分得600元;(7)2018年7月上旬,他和王唐斌在9号仓库偷了一些钢管和废铁,共偷了2晚,钢管和废铁合计有7000斤,他分得2000余元;(8)2018年8月的一天凌晨,他和王唐斌在11号仓库盗窃了11袋螺丝,每袋重约100斤。隔了一天后,他们又盗窃了8袋螺丝,每袋100斤,两次分得400元。
2、被告人王唐斌供述。其主要内容为:他与李长俊认识多年了,知道李长俊在物资配送站搞搬运和替人代班。2018年元旦期间,李长俊拿了一条牛皮纸袋到他的废品收购门市找他,问他是否收购,他回答李长俊“你有好多,收购好多”。4、5天之后的一天,李长俊喊他去仓库看了一下,里面堆满了纸袋,他看后和李长俊商量为了不让人发现,利用李长俊值夜班的时间将牛皮纸袋搬出去,他按照每斤3角5分的价格给李长俊结算,然后由他运到万州销售。
第一次是2018年元旦期间的一天晚上9时许,他联系了柏某、欧某和一名搬运工人,将仓库里的纸袋搬出装满了柏某的车,由柏某运到他联系好的万州夏老板处销售,柏某将过磅的照片发给他确认,好像是10吨左右。他分给李长俊8000元,自己得了4000余元;第二次是隔了几天后,当晚22时许,他和李长俊电话沟通好后,还是用柏某的车,有欧某和另外一名搬运工,将仓库剩下的纸袋装上车由柏某运到万州夏老板处,经过磅有9吨左右,他分给李长俊6000元,自己得了4000元。第三次是2018年3月的一天,他驾驶皮卡车到物资配送站,与李长俊一起将里面的铁管拖了出来,连续拖了两晚上,共拖了2500斤,以每斤3角给李长俊结算,付给李长俊700至800元。后让柏某将这些废铁与收购站的废铁一起运到万州按照每斤6角销售给了张华清,自己大约获利1000元。第四次是2018年4月的一天凌晨,他驾驶皮卡车到配送站,李长俊带他去的仓库里存放有20几个铁砣,后连续三晚将20几个铁砣和一些铁管子运出,三晚上大约有4000斤,共给了李长俊1500元,自己获利约1500元。第五次是2018年5月,他和李长俊在凌晨进入配送站,共运走了4个空调外机和内机,给了李长俊400元,他把空调卖给收废品的,卖成800元。紧接着又去了两晚上,运出了一些废螺丝、旧零件等,两晚上大约2000斤,每次分给李长俊400元左右,自己以1300一吨卖给张华清。第六次是2018年7月,他和李长俊去配送站拖了3晚上的废铁,大约3000斤以上,三次共分给李长俊1000余元,销售后自己获利1000元。第七次是2018年8月,他给李长俊从配送站拖了7、8个油桶到李长俊在老街的住宅里。以上从配送站运出的废铁都是由他运到万州销售了。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共计盗窃牛皮纸袋20吨、“压井铁砣”以及旧铁管等废铁13.3吨、旧空调600斤,数额巨大及二被告人销售分赃情况以及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盗窃数额不准确,认定数额偏高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因本案二被告人作案次数较多,且被盗物品均属于废旧物资,又属于灭失物,被盗单位在案发之前也未对此作过盘存、登记,被害单位及二被告人对被盗物品的数量陈述均不一致,现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认定被盗牛皮纸袋为20吨、废铁为13.3吨、旧空调为600斤。本院认为,关于盗窃的物品数量,结合本案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作如下认定:(1)被盗废旧牛皮纸袋,结合本案被告人李长俊供述运走的纸袋为20吨左右、王唐斌供述为19吨左右、运送牛皮纸袋到万州销售的柏某证实为14吨左右、收购纸袋的夏某1证实为12吨左右,本案被盗窃的纸袋保守认定为12吨,参照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的废品回收单价0.73元/斤计算,其价格为17520元;(2)被盗废旧钢铁,被告人李长俊供述先后十余次共盗走“压井铁砣”以及旧钢铁共计23100斤左右,被告人王唐斌供述先后十余次共盗走“压井铁砣”以及旧铁管等11500斤左右,故本院依法认定被盗废铁为11500斤,参照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的废品回收单价即0.9元/斤,认定其价格为10350元;(3)关于废旧空调,本院结合被告人李长俊及王唐斌的供述,空调外机4个,每个大约重50斤、内机4个,每个大约重30斤,认定其总重量为320斤,参照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的废品回收单价即3元/斤,认定其价格为960元。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格为人民币28830元。
2、关于被告人李长俊提出他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构成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李长俊于2018年10月10日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其未作如实供述;同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李长俊家中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李长俊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只能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王唐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唐斌是基于对李长俊的信任且李长俊强调是站长书记同意他处理配送站内的物品而收购废品,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动机;公安机关对王唐斌进行疲劳审讯,导致王唐斌没有认真核对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记录内容不一致,其没有供述是如何盗窃及与李长俊商量盗窃,只是陈述如何运走供应站的废品,王唐斌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本案证据,被告人王唐斌明知李长俊不是采气物资配送站内的职工,只是替人代班,没有处分该站内物品的权利,其应当知道李长俊对配送站内的被盗物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伙同李长俊一起秘密窃取,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二被告人每次均是选择在晚上及凌晨装运物品,与王唐斌辩解他是正常收购废品、是李长俊告诉他说配送站站长同意李长俊处理废品才去收购废品相矛盾,且与常理不符,该辩解亦无论相关证据证实,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俊、王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多次盗窃,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长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全部退赔被害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长俊的辩护人提出李长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唐斌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价格认证中心所采纳的数据全是上限,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长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春桃
人民陪审员 幸乾德
人民陪审员 向红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