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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9〕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5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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