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000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专职执业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而努力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1、一级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一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七年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二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2.二级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律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三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三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3、三级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三级律师职务;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四级律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法律专科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四级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四级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四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四级律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律师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国家级律师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1~2篇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10万字以上)专著或译著1部;
(2)出色地处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并能担当大型企业、外向型企业及省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为企业和政府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关键性、决策性法律意见,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国内律师界专家的公认;
(3)为国家或地方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业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提供有效证明)。
2.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律师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在全国性律师刊物上或全国性律师专业学术研讨会上发表过2篇以上(3000字)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5万字以上)专著或译著1部;
(2)能够处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担当大型企业或外向型企业及市(厅)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所提供的决策性法律意见被采纳,解决了重大的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