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连续三年业务收益呈上升趋势。
3、业绩与成果
在省级律师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3000字以上)法律专业的论文,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或主编、参编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凡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的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入成果的。
第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